12月1日起 苏州高排放汽车将限制通行

发布时间:2018-11-06责任编辑:sam来源:综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
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
  (二)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高排放汽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通行。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全市道路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禁止行驶标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
鼓励淘汰补助的通告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20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实施补助。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一国二)的微、小型汽油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同时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在本通告实施期间内,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微、小型汽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同样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对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微、小型汽油车,统一按照4000元/辆标准给予补助。
  三、受理时间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时间由各地确定。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四、受理地点
  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工作由各市、区负责。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根据机动车注册地至属地受理地点办理补助申请。
  张家港市受理地点: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2号),咨询电话:55371103。
  常熟市受理地点:常熟市行政服务中心(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2楼西区191号窗口,咨询电话:52825303。
  太仓市受理地点:太仓市车辆管理所(太仓市常州路11号),咨询电话:53522191。
  昆山市受理地点: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昆山市昆嘉路308号),咨询电话:50350777。
  吴江区受理地点: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吴江区体育路501号)617室,咨询电话:63938026。
  吴中区受理地点:吴中区公安交通车管服务中心(吴中区北官渡路50号),咨询电话:65622535。
  相城区受理地点:相城区车管服务中心(相城区太阳路2868号),咨询电话:69398122。
  姑苏区受理地点: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3楼环保窗口,咨询电话:65581036。
  工业园区受理地点:工业园区车管服务中心(工业园区钟南街389号)2楼,咨询电话:62879375。
  高新区受理地点: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虎丘区科普路50号)环保窗口,咨询电话:68753030。
  五、补助程序
  (一)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交售时,应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补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1.《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受理窗口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4.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车主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车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备案机构发放的注册备案证照);
  5.车主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车主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单位车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
  6.单位车辆需提供《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承诺书》(可在受理窗口领取);
  7.补助申请手续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审核发放。各地环保、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由各地政府指定业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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